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15號上 訴 人 龍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龍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君頂會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185,281元(計算式:11,535,281元+1,650,000元,詳見本院114年度補字第619號裁定之計算方式),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219,8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林靜梅法 官 林宇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昕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