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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7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郝思緯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秋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依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4,3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