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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75號原 告 雷劍南(兼雷玉山之承受訴訟人)

雷劍英(兼雷玉山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家成律師原 告 楊敏惠 籍設臺北市○○區○○街00號0樓0○ ○○○○○○○)

楊敏瑛

楊肇基劉楊金霞被 告 楊敏綉訴訟代理人 邱永豪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裁判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