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8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卓錦坤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卓王寶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卓錦坤對於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8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75,90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值5,845,905元+第一審判決前已到期之租金230,000元=6,075,9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954元,上訴人應如數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若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本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表:
編號 桃園市新屋區新州段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113年度公告現值 (新臺幣)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1131地號 10,683.11 3,203元 200/1600 4,277,250元 2 1144地號 660 3,414元 200/1600 281,655元 3 1161地號 3,321.29 3,100元 200/1600 1,287,000元 總計 5,845,9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