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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83號原 告 吳曉芩訴訟代理人 洪郁雅律師原 告 陳堯珠地政士即鄭秀蓮之遺產管理人被 告 黃新美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附表B第2欄第1列文字「抵押權設定土底標示」以及同附表第2欄第5列文字「432地號」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抵押權設定土地標示」及「423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許曉微法 官 秦偉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