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96號原 告 謝馥禧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被 告 陳進雄訴訟代理人 陳永霖被 告 林秋輝
陳進吉訴訟代理人 王碧雲被 告 陳亮勳
陳志輔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葉永閑被 告 王玉緞
林永豐林永松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劉清枝
張珈嫚被 告 林益宏
林清鉅林裕宸林政緯林政諺曾俊卿陳綉茹陳志維
陳倖美訴訟代理人 張淑津被 告 陳游阿梅訴訟代理人 陳志安被 告 林家卉
林玉芬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義彬被 告 陳來春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進一被 告 陳沛綺
陳麗芬陳麗秋朱淑靜陳明君陳大能陳大呈吳天養吳永祥陳水旺
吳月嬌
吳瑞仁吳月英
吳瑞賢
吳月鳳
黃昌弘黃景熙黃雅惠黃麗芬黃麗玲黃麗蓉林瑞璋陳依萍陳威欽吳福壽訴訟代理人 吳筱萍被 告 蔡雅玟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育木被 告 鍾維謙
鍾維恭鍾麗眞鍾富元鍾宛珊陳素粉陳鳳玲陳麗絹陳益勝陳益祥陳俞潔王咨穎陳大成林秀華陳黃雲
蔡育立蔡育水蔡淑琴蔡淑貞蔡易臻被 告 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管 理 人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許敏松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律師
王郁祺律師被 告 林志憲
林益成林司敏受 告知人 陳家豪
陳俊豪童正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四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智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