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11號聲 請 人 A01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A02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A02(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法第1099條第1項、第1099條之1、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前揭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A02為聲請人之配偶,相對人前於民國108年5月29日經本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相對人於民國110年因繼承取得與他人公同共有之如附表所示17筆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因均屬持分土地,管理及變價均不易,現全體公同共有人希望以高於公告現值1.4倍出賣系爭不動產予相對人三哥B03,與市場價額相比,應屬合理價格,若相對人不與其他共有人併同出售,餘下土地持分將來恐更難處分運用,考量相對人除上開公同共有土地外,名下尚有兩筆房產可供居住使用,且相對人所需之醫療及看護費用每月約需花費約6萬元,系爭不動產出售後之價金可供相對人長期照護之用,故處分系爭不動產自屬有利於相對人,是為相對人之利益,爰聲請許可處分相對人因繼承取得,現與他人公同共有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三、經查,相對人前經本院107年度監宣字第958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相對人長子A03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嗣聲請人會同A03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535號報告或陳報事件准予備查等情,業經本院調取107年度監宣字第958號、108年度監宣字第535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又原告主張相對人嚴重失智、失能多年,長期聘請看護接受居家照顧,有支出看護費及相關生活、醫療費用之必要,而聲請人聲請處分系爭附表所示土地,為相對人與其他共有人因繼承共同取得,所有權狀態為公同共有,其餘共有人欲一同出售系爭土地予第三人B03,所分得之價金可供相對人日後生活所需,且相對人名下尚有其他房產可供居住使用等情,有原告提出之被繼承人吳阿坤之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4年10月份長照服務收據、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件可佐,堪認系爭土地確非相對人生活上賴以居住所必需,且為不易處分之公同共有不動產,倘藉由聲請人代為處分不動產,以籌措相對人安養照護費用,並使相對人受到最適切之養護,應屬對相對人有利之處分。是聲請人聲請許可代為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分別為民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所明定。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本件聲請人處分相對人之房屋所得金錢,自應依前揭規定,妥適管理並使用於相對人照護所需費用,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敬恩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坐落 權利範圍 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地號 公同共有240分之12 2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地號 公同共有240分之12 3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240分之12 4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240分之12 5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240分之12 6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240分之12 7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240分之12 8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240分之12 9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240分之12 10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240分之12 1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240分之12 12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240分之12 13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240分之12 14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240分之12 15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240分之12 16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240分之12 17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240分之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