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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監宣字第 6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680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已歿)

生前住所:桃園市○○區○○路00巷00關 係 人 A03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A02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A02(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為監護宣告,因相對人已於民國115年7月13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可能性及必要,按諸上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敬恩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