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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票字第 15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票字第1562號聲 請 人 鄭又誠相 對 人 盧思宇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思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按本票為文義證券,簽名於票據上者應負票據責任;例如發票人、背書人均屬之。查係爭本票之發票人係張詩惠,而相對人盧思宇既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以之為相對人請求給付票款,其依據為何?若無依據,請撤回。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