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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票字第 16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票字第1616號聲 請 人 何欣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HARTRAWANG PATCHARA(趴查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75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