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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票字第 17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票字第1757號聲 請 人 周治宇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竇永祺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甚明。如聲請人聲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向相對人聲請發本票裁定時,相對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規定之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5年5月28日聲請本院向相對人發給本票裁定,惟查,相對人業於115年4月9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非訟事件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