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票字第1783號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岳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