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票字第1153號聲 請 人 李衍喜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寶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相對人之姓名(經查,為「張」寶櫻)。
二、相對人張寶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