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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票字第 24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票字第2454號聲 請 人 楊德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即114年12月15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