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票字第2455號聲 請 人 王之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WAHYUNI SRI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5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請求金額為未滿10萬元者,應繳納75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