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票字第2567號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非訟代理人 王沛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雙華企業社、古怡華、馮羽輝、劉繼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興創有限合夥之合夥登記資料(含合夥人名冊)。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