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票字第209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非訟代理人 王素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勝新能源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景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4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