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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票字第 3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票字第359號聲 請 人 邱家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信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聲請人邱家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