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票字第 32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票字第3227號聲 請 人 向昕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向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旺興發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曾英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向昕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旺興發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