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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票字第 3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票字第3277號聲 請 人 曾宥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世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載明本票提示日)。

二、請確認是否請求利息(究係週年利率百分之6亦或不請求)。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