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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票字第 3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票字第3280號聲 請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志凱即辰光企業社、林曉蓓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辰光企業社獨資行號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