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票字第3303號聲 請 人 陳禹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耀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陳禹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