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票字第775號聲 請 人 蔡嘉豪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維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表明八張本票之各提示日。
二、更正聲明為均自各本票提示日起算利息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