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票字第782號聲 請 人 阮金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秋水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應表明兩張本票之各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