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票字第783號聲 請 人 劉振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佳勲、許德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吳佳「勲」)。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