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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票字第 8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票字第821號聲 請 人 姬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謝清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姬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