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票字第822號聲 請 人 趙柏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世允(原名:陳國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票之提示日(聲明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未表明)。
二、釋明請求利率16%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請求法定利率6%)。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