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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票字第 8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票字第823號聲 請 人 標揚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魯家寧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志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標揚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