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票字第832號聲 請 人 簡銘儀
唐維順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秋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請求金額為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應繳納3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