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票字第966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非訟代理人 陳乾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恩靖即苡恩精緻水果行等五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恩靖即苡恩精緻水果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林家「絹」)。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