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131號上 訴 人 陳靖樺訴訟代理人 陳忠順律師被上訴人 蔡東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11月25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39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博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芬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