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24號上 訴 人 王明坤被 上訴人 邱文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查上訴人上訴時原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7萬7,000元。(見本院卷第23頁)。上訴人之聲明嗣經變更,終則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2萬7,000元(見本院卷第135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2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585元,扣除上訴人先前已繳納裁判費3,810元,尚應補繳8,775元(計算式:1萬2,585元-3,810元=8,775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追加請求45萬元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李麗珍法 官 秦偉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