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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75號上 訴 人 永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良被上訴人 邱純珠訴訟代理人 徐豪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黃建良為上訴人永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永懋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上訴後,其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115年4月27日變更為黃建良,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佐(本院卷第83頁),上訴人既有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但兩造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黃建良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王子鳴法 官 潘曉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心姿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