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403號債 權 人 田昕語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鉅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積欠薪資部分:
1.本件勞工系非自願離職,應查明離職原因:如係勞基法第11條、13條但書而離職,原則上應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若係勞基法第18條事由則無需。
2.請提出債務人鉅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代之最新戶謄(記事勿省略)。
3.債權人曾任職於債務人公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載明任職期間起迄之離職證明書、薪資扣繳憑單、年度之所得資料等)。
4.請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47,704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或不含稅金額?並請提出積欠薪資明表(載明積欠薪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
5.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等)。
6.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二、資遣費部分:
1.勞工任職年資起迄(年月日)。
2.離職日為何?離職前最後六個月平均工資若干?
3.資遣費試算表。
4.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等)。
5.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四、預告工資45,000部分:請參考勞基法17條具狀敘明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