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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140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4047號債 權 人 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永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得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543,469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承辦案件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應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或請款單。

四、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發票所示之貨物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等)。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