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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14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4147號債 權 人 施宛君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陽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陽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634,300元,包括三部分,應以明細表說明:

1、委託衛教短影音影像製作之尾款部分:(載明:項目名稱、約定報酬總金額、已付金額、未付餘額、已完成影片製作即債務人已使用之證明;與請金額相符之發票或請款單)。

2、違約金:(載明:債務人違約事實及足資認定之證明,違約金依據,及主張金額、計算式)。

3、未授權廣告費:違約廣告之證明、廣告費用請求及計費之依據,並提出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四、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