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4149號債 權 人 台北比佛利加州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依辰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雨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雨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債務人吳雨屏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4樓」。
三、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4樓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住戶規約。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