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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14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416號債 權 人 江宇翔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一、積欠薪資部分:1.請提出債務人鉅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代之最新戶謄(記事勿省略)。2.債權人曾任職於債務人公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載明任職期間起迄之離職證明書、薪資扣繳憑單、年度之所得資料等)。3.請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50,686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或不含稅金額?並請提出積欠薪資明表(載明積欠薪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4.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等)。5.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二、未休假折算薪資部分:(請參考勞基法38規定說明),經本院民國115年2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