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4268號債 權 人 李承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宇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黃宇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3億6305萬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借款明細表【載明:借款日期;借款方式1.如係匯款、載明兩造銀行帳號、金額。2.如係支票,應載明票號、付款行、金額;總金額等】;並列明借款總金額、已清償金額、未清償餘額若干?
三、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匯款單、支票。
四、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