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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142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4270號債 權 人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許敏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泰益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泰益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應給付相當於不當得利租金之金額及其計算式(占用面積×持分×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率(百分之5%-10%)×占用期間)。

三、桃園市○○區○○○段000000000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證明。

四、債權人就系爭土地遭債務人無權占用所作成之「勘查報告書」(性質上屬公文書)。

五、系爭地遭債務人無權占有,含拍攝日期現況之彩色照片。

六、債權人催告返還系爭土地及給付相當於不當得利租金之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七、系爭土地回溯五年之申報地價查詢資料。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