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4301號債 權 人 沈珊如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尚田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第三人邱垂城自民國115年5月迄今均任職於債務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其所得資料、在職證明書等)。
三、本院115年度桃院雲同115年度司執字第37825號強制執行程序,核發之薪資扣押命令、薪資移轉命令(影本即可,但須整份)。
四、前兩項薪資扣押命令、薪資移轉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