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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143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4317號債 權 人 王宏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孝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孝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043,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借款明細表【載明借款日期、總金額、交付方式1.如係匯款,兩造銀行帳號、金額。2.若係支票,載明支票號、給付銀行、金額。3.如係現金,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當之相關證明等】。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借據、本票(表明提示日)、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四、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