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4565號債 權 人 浩維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有德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育維即生豆職人咖啡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育維即生豆職人咖啡商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5,558,755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銷貨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各筆銷售貨品應同時列明其釋明文件即債務人簽章受領之出貨單(證明已受領貨物))。
三、提出與貨款金額5,558,755元相符之發票、請款單。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五、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六、具狀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利率(1、釋明請求利息究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起算利息?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如請求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起算,請釋明其依據(僅能擇其一起算利息,不得併行主張)。2、釋明請求利率為何(法定利率為5%))。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