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4841號債 權 人 林宜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壢愛爾麗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中壢愛爾麗診所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