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4877號債 權 人 陳勁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金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應具狀敘明,究係主張借款亦或請求票款?㈠若係主張借款:具狀表明之。
㈡如係請求票款: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
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二、釋明請求利息究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起算利息?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如請求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起算,請釋明其依據(僅能擇其一起算利息,不得併行主張)。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