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15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597號債 權 人 林淑藝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汪蘭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係遭詐騙,請求返還投資款:㈠請提出汪蘭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㈡請提出完整之刑事有罪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

㈢請提出完整之檢察官起訴書。

㈣法院認定內容載有債務人係利用網路媒合借貸媒合平

台為名,行詐欺之實,詐騙債權人等詐騙手法、方式及金錢數目若干之「完整」刑事確定判決書影本。

㈤利息起算日依據之是明文件影本(若無法提出,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㈥已催告債務人遭詐欺撤銷意思表示及請求給付符合請

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二、如係單純請求返還投資款:㈠經兩造簽章之投資契約書(契約條款需載明:投資期滿

保證還本或可獲利成數等語。理由:按投資有其風險,或賺或賠,未必全為獲利,以債權人之年齡、閱歷、經驗無法諉為不知。準此,債權人請求返還投資款,需投資契約書有保證還本或獲利成數之約定,至少應敘明其法律依據為何?㈡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㈢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

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三、如係借款:㈠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㈡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1,088,000元予債務人,並由其簽

章收訖之釋明文件(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借款人自應證明已交付借款;如書面簽收證明、債權人匯款至債務人帳號之匯款單等)。

㈢借款應釋明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㈣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

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四、若係主張票款:㈠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

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㈡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