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598號債 權 人 潘辰瑋(即潘勇成之繼承人)
潘楷倫(即潘勇成之繼承人)
潘以鈞(即潘勇成之繼承人)
潘以勛(即潘勇成之繼承人)前列潘辰瑋(即潘勇成之繼承人)、潘楷倫(即潘勇成之繼承人)、潘以鈞(即潘勇成之繼承人)、潘以勛(即潘勇成之繼承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人 陳妍甄(即潘勇成之繼承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筱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債權人有5人請求)。
二、更正為正確之聲明(請求返還借款300萬元,應按繼承人應繼分比例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五人各6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繼承人潘勇成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潘勇成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五、請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