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808號債 權 人 唐寧街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彥竹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萬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管委會現任主委就任向主管機關報備,經其准予備查之公文覆函(影本即可)。
二、系爭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四、請具狀陳報債務人使否確實居住於該社區。
五、提出其他足以證明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如該社區住戶積欠管理費明細(載明欠費住戶姓名、欠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
六、住戶規約。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