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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18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809號債 權 人 吳顏麟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王天愛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鄧佩茹之最新戶籍謄本、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經本院民國115年2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