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815號債 權 人 三本公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信達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蕾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權人三本公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
三、債權人三本公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近一次主委當選證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之影本。
四、債務人王蕾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釋明債務人王蕾茜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街000號19樓之1」。
六、桃園市○○區○○街000號19樓之1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七、其他足以釋明債務人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或欠費住戶名單之公告(載明樓層或姓名、期間、金額等)】。
八、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九、社區住戶規約。
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